花蓮縣政府將於10月12日至10月18日間發放經濟振興券3000元。(示意圖/東森新聞)
為了活絡花蓮縣的消費市場,促進經濟復甦,花蓮縣政府將於10月12日至10月18日間發放經濟振興券3000元,鼓勵縣民積極消費,為花蓮經濟帶來活力。振興券將可使用至明年2月28日,範圍限於花蓮縣內。
花蓮縣政府將於10月12日至10月18日間發放經濟振興券3000元。(圖/花蓮振興券官網)
花蓮縣政府表示,希望透過這些措施來吸引更多消費,促進經濟成長。根據公告,領取資格包括113年4月3日之前在花蓮縣設籍的縣民,持有居留證或定居證且居住在花蓮的外籍配偶,以及在基準日之前出生但尚未列冊設籍的新生兒。
花蓮縣政府指出,振興券的領取時間為10月12日早上9時至10月18日下午5時,領取地點包括全縣的7-ELEVEN等合作商家。為了響應政府的振興政策,7-ELEVEN也推出了三項促進經濟的回饋方案,消費者可享受最高20%的回饋。
振興券的領取時間為10月12日早上9時至10月18日下午5時。(圖/花蓮振興券官網)
此次振興券的發放,不僅是花蓮縣政府對於經濟復甦的努力,更是為了鼓勵當地居民和外來遊客的消費,為花蓮縣的經濟復甦注入新的活力。
1.基準日113年4月3日設籍於花蓮縣之縣民。
2.基準日已取得居留證、定居證且居留、定居地址在本縣的外籍(含大陸、香港、澳門)配偶。
3.基準日以前出生未及列冊設籍之新生兒且已於60天內設籍花蓮縣者。
1. 113年10月12日至10月13日,自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於受通知之領取地點領取。
2. 113年10月14日至10月18日,自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至戶籍或居留或定居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公所公告之指定地點領取。
1.滿18歲之成年人攜帶最新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及印章親自領取或依受委託應攜帶文件請他人代領。
2.未成年人應由父或母或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印章及未成年人之身分證或含記事之戶口名簿代為領取。
3.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受監護宣告人含監護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法院監護宣告文件代為領取。
4.符合領取資格但於領取期間截止前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人之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除戶之戶籍謄本、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足資證明其為繼承人之戶籍文件(如: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新式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切結書領取。
1.限於花蓮縣內消費使用。
2.不得找零、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
3.應於本府限定期間內使用,逾期失其效力。
4.不得繳納公用事業水費、電費。
5.不得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交易之行為。
6.不得繳納金融機構或實際從事融資行為營業人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7.不得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8.不得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行政規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9.不得使用於網路電商消費。
1.委託書正本。
2.委託人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或正反面影本。
3.受託人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
4.受託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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